當代基督徒的行動與信念雜誌
思想文化/社會評論/弱勢關懷/文學藝術


【曠野179期】2012年9-10月出刊

本期目錄:
花火治國下的人民苦痛

別傷心,我也不在那裡面——淺論企業與教會的社會責任

再思寬恕與復和

職場聖召

你們將這事作在我身上

雙城恩怨

奇妙的神人之愛

 
 


曠野論壇再思寬恕與復和

◆胡志偉

近年來,來自加拿大、活躍於台港兩地的戴冕恩牧師(David Demian),與此相關的「回家」聚集,自2010年起,每年在香港舉行。首年,大概有5,000位華人信徒參與4日的聚集,翌年有近萬名來自大陸、台灣、香港、北美等地信徒參與。據報導,今年 (2012年) 則有14,000名來自28個國家的牧者與信徒,於8月1至4日齊集於香港亞洲國際博覽館,主題為「神國降臨」。
筆者並不反對基督新教內所有不同傳統與形色的聚會,無論是追求靈恩或醫治,不同的取向在神學與實踐已有頗多討論,參與的照舊參與,不參與的繼續不參與。然而,筆者感到不安的是,若干貌似屬靈卻非聖經所言的「代表式復和論」,正不知不覺地滲透整個華人教會。

代表式復和論的思考

戴冕恩牧師倡導的「代表式復和論」,在西方教會沒有市場,頭腦清醒的也懶得理睬;為何兩岸三地的華人信徒卻樂此不疲 ? 這現象背後反映的是怎樣的心態,值得我們思考。本文嘗試就「回家」論述的「代表式復和論」,指出此種簡化思維只會使人自我陶醉,卻不會帶來真正復和的實效。

「主又叫台灣和香港的弟兄姊妹謙卑地迎向中國大陸的弟兄姊妹。香港和台灣的牧者向國內的同工跪下,並為過去的驕傲認罪。人們互相擁抱和認罪中結束。」這是有關「回家」聚集的相關報導。這種「認罪悔改、接納和好」的模式,只要在任何族群或事件中找到兩位所謂的「代表人物」,受害者與加害者只要簡單化與一律化地表達:「我有虧欠,你也有過失,彼此認罪,和好合一」,就能帶來復和關係的重大突破。「代表式復和論」認為任何受損關係之不能修補,只因受害者內心仍有怨恨,未能饒恕;受害者要先做第一步,就是主動寬恕加害者,就能化解冤仇,達成和好。

私德與公義

筆者最初接觸此套「代表式復和論」時,也深深感受這種代表式認罪的感人場面;然而經過理性思考後,發現這種模式有甚多謬誤,其中明顯是踐踏了聖經的公義。「代表式復和論」忽略了神是公義審判者的重要教導。巴刻 ( James Innell Packer, J. I. Packer) 說得好 :「在聖經時代,審判官的首要任務是衡量面前案件的事實。他沒有陪審團,他有責任,而且只是他的責任,要查詢、盤問、偵察假話,拆穿托詞,找出事情的真相。聖經描寫到神審判的時候,就強調到祂的無所不知和智慧,能鑒察人心,尋找事實。沒有東西能逃過祂,我們或能騙人,卻瞞不過神。祂認識我們,以我們的本相審判我們。……神總是如此,神必知道!祂的審判是根據真相——事實的真相,以及道德的真理。祂審判人的隱秘事情,而不單看人公開的假面具。」(《認識神》,巴刻,163頁,香港證主,2009)

「代表式復和論」的問題在於不曾正視權力結構的不對等,於是六四不能復和,罪責在於受害者驕傲,愛仇敵之心太淺薄,未能真正擁抱對方。當堂會發生了性侵犯事件,責任同樣在於受害者未能饒恕,不能釋放施暴者。這種受害者與加害者一律平等看待,卻不正視事件的真相,全面地以公義對待,不當地要求受害者作出比聖經更高的倫理要求。倘若復和的責任只單方面放在受害者身上,卻放過了加害者,不要求其面對本身的不義之罪,這並不是聖經教導的復和之路。人要與上主復和,不只在於受害者 (神) 主動饒恕我們這群加害者,更要加害者面對真理而知罪悔罪;倘若任何罪人不作任何回轉,也不會達成關係的復和。

正如在一場籃球賽中,上半場前一隊球隊以大比數勝出另一隊,原因在於裁判執法時對這隊球員犯規時不作任何判決。半場休息時,勝方教練與隊長真誠表示歉意,並向公眾作出道歉;然而球隊卻沒有主動要求更換裁判,或處理結構的不公允。任何時候,兩隊不能回到公平競賽,連番道歉不能促進真正的復和。華人教會若繼續玩弄「代表式復和論」,只是「口水秀」,卻不能成就大眾百姓也有所謂「公道自在人心」的方向。

「沒有回憶,就沒有復和。要有和平的未來,就必須認真面對過去的傷痛,並回應寬恕的呼籲。」(《復和萬有》,183頁,香港天道,2008,) 2004年筆者曾出席「洛桑世界福音論壇」其中一組匯報時,就是12位組員在台上彼此洗腳的震撼場面。後來,此組出版了匯報〈復和作為神的使命〉,成為洛桑的重要文獻之一,倡導教會不要紙上談兵,乃以具體行動尋求復和。
華人教會不能選擇沈默的中立,我們要讓「天安門母親」、二二八事件受難家屬、毒奶粉事件受害者等,有其哀慟的聲音,而我們選擇作同路人,走進現場,認罪,與哀哭的人一起哀哭。教會促進復和,就是鼓勵每個普通人,安全地分享真實的故事,甚至哀歌;而教會的角色,就是提供與保障受害者發言與哀慟的空間,讓這些無言者能釋懷地傾訴,並非要求受害者只可寬恕仇敵、不可追討公義。

個人與群體

今年六四前後,前學運領袖之一柴玲發表了寬恕當年鎮壓者的言論,引發公眾不少的討論。柴玲女士的幼稚,正如「回家」聚集的代表人物一樣,混淆了個人與群體之間的極大差異。蔣介石當年「以德報怨」寬恕日本,同樣也是不明白「政治寬恕」(political forgiveness) 與個人寬恕有所不同。

就筆者有限的聖經知識,整本聖經鮮有提及此類「代表式復和論」。保羅於羅馬書只說明了只有基督,作為新人類的代表,「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五19) 保羅處理教會的紛爭,無論是哥林多或腓立比,也沒有於書信內吩咐他們不同派系,各選代表,互相認罪,就能使教會合一了。
聖經根本沒有展示「回家」聚集的復和模式,柴玲只可作為個人受害者,她有自由寬恕任何一位加害者,但她不能代表所有受害者,或操控他人也要照樣地作出寬恕。柴玲個人式的饒恕並不等同關係的復和,兩者仍有分別。饒恕可視為個人內在的轉化,一位受害者可以在冒犯者不知道的情況下原諒他;但這種個人版本的復和論不能全面地應用於敵對關係的群體身上。柴玲寬恕了六四鎮壓者,並不表示「六四得以平反」或公義得著彰顯。

任教於香港大學心理系的許志超副教授在其新著《相愛又相爭:教會衝突的反思》中這樣說 :「饒恕不等同於司法上的寬免或特赦。當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或其家屬選擇饒恕時,並不代表他能代表法官或社會,去減免犯罪者的刑期。他只是在面對加害者時,在情感、認知甚至行為上有轉變而已。換言之,你或已原諒某人,但同時會要求公義得到彰顯。」

許志超指出 :「雖然饒恕常會帶來關係的復和,但饒恕不等於復和。在饒恕的過程中,受傷害者放棄怨懟和憎恨,不表示他願意或預備與冒犯者和好。雖然饒恕有可能拉近彼此的距離,卻不保證他們能回到先前那種和諧,甚至是親密互信的關係。雙方如要修好復和,冒犯者必須意識到自己曾犯的錯誤,並邁出改過的一步。冒犯者若不知錯、不改過,原來的關係便不能回復了。」許志超只討論了個人與個人之間衝突的處理,若擴大至群體與群體之間的衝突與不和,這便涉及政治和解、公正調查與司法判決等。

教會人士不能輕易地把「代表式復和論」等同為真理啟示的復和模式,強加於外界團體,一律要認罪悔改,就能和好如初。倘若「寬恕」如同漢娜•鄂蘭 (Hannah Arendt) 所說會帶來真正的社會變革,它必須合乎前紐約協和神學院院長Dr. Donald W. Shriver在其著作《給予敵人的倫理:政治的寬恕》中所倡導五項促進寬恕的美德:「記念邪惡」、「道德判斷」、「克制報復」、「同情仇敵」及「關係更新」。

結論

華人教會經常混淆了私德與公義,甚至把個人德行浪漫化與理想化,嚴重忽略了公共之義的持續行動。我們要回到本於真理的思考,不要自以為屬靈,個人式寬恕能凌駕或毋須理會現實世界的公義判斷。當華人教會一味講求愛心與寬恕,缺少了公義的教導,自然塑造了一群自以為擁有私德就能拯救世界的基督徒。復和之路仍是漫長與艱深,需要我們付出代價,一小步、一小步踏實地爭取,而非於聚會中感動一下子就能兌現 !

(作者為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總幹事)


 

 

 

 

 

 

 

 

 

 

 

 

 

 




服務電話:(02)2363-5616
Email: cap@cap.org.tw,劃撥帳號13595242戶名 「基文社」
本站台資料為版權所有,非經同意請勿作任何形式之轉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