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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野186期】2013年11-12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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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12年出刊
本期目錄:

「西瓜教」or「基督教」

靈修與「佔中」

企業知識 vs.職場倫理──從台灣「胖達人」炒股案及美國證交會司法的獨立性談起

我們可以像梭羅那樣生活嗎?

寧作獨排眾議的天路客──《我聽見斧頭開花》序

在生命樹下走出自己的路

《邊陲與中心》自序

 


曠野論壇企業知識 vs.職場倫理──從台灣「胖達人」炒股案及美國證交會司法的獨立性談起

◆溫英幹

前言
最近台灣爆出「胖達人」麵包公司除以人工香精冒充天然香精的公共「詐欺」案,而被台北市政府移送法辦外,同時亦被發現其股票價位及進出有十分異常的狀況,而被檢調單位以涉嫌內線交易偵辦中,在此企業與股民嚴重「知識不對等」的情況下,相關的職場倫理問題就格外重要。

根據調查發現,報考美國商學院最重要的GMAT特考成績較高的人,在職場倫理的表現卻相對較差,表示只有知識沒有倫理,對企業的發展不利。美國多數的商學院近些年來開始重視企業倫理,將它列為必修課程。但少數人的違法犯紀還是到處可見,需要政府的執法監督,賞善罰惡,才能稍稍遏止犯法行為。特別是金融業,是處理投資人的錢財,如果違法,對資本市場的發展及投資人的權益都有莫大損害。

美國證券和交易的監管機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台灣譯為證券管理委員會)是獨立的準司法機構,歷年來起訴大小公司(甚至包括大會計公司、民間自律金融監管機構)及個人違反美國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成績卓著。本文擬介紹該機構的組織和執法作業,以及歷年來起訴的案件,供讀者參考,希望對兩岸政府有所借鏡,最終有助於提升兩岸證券金融監督的誠信和有效力,以及一般司法的獨立性與公信力。

證交會簡介

美國證交會是因應1929年美國股市崩盤引起大蕭條,?了恢復投資人的信心,根據《1933證券法》及《1934年證券交易法》而於1934年設立,是直屬美國聯邦政府的獨立準司法機構,也是美國證券行業的最高監管機構(regulator)。以下簡述其功能與組織:

使命:該會的使命是維持市場穩定、保護投資人、以及保證公平、秩序及有效率的市場,並促使資本的形成。近些年由於證券市場的全球化及更多投資者的投入市場,使證交會的職責越來越多也越重要。

組織:該會由五名委員組成,均由美國總統任命,並均須經過國會參議院通過才能就任;其中一位由總統任命為主委,任何單一政黨的席次不能多於三席。一般而言,除主委外,其他四位委員由兩位共和黨人和兩位民主黨人擔任。目前證交會總部位於華府,全國約有4,500位員工(包括1,500位律師),其中約有3,500人在總部,另有11個地區辦公室分散在全國主要都會區,主要調查內線交易、市場操縱、機構違規、公司財務詐欺等違法事件。

法源:目前,證券交易委員會負責與證券相關的八種法案的執行工作,包含: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9年信託契約條例,1940年投資公司法案,1940年投資諮詢法,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2006年信用評級機構改革法案, 以及2010年7月才通過的金融改革法案(Dodd-Frank? Act)。

業務:目前證交會監督約35,000個公司機構,包括11,800位投資顧問、9,500個上市公司、4,200個共同基金、5,400個經紀商或代理商及其下分行,也監管12個證券交易所,10個信用評等機構及一些自律監管機構。
執法:證交會的執法作業主要由擁有1200位員工的執法處(Enforcement Division)及約10位的行政法法官執行,其他各單位也一起配合。執法處負責調查並起訴可能違反聯邦證券法的個人或機構,民事訴訟可以經由聯邦法庭或該會的行政法官審理,處罰通常是罰款及吐出不法所得,也可禁止違法的個人出任公司主管,如有觸犯刑法部份則交給地區及聯邦的檢查官。

證交會的執法成果

該會於2011年度提交735個違法案,為歷史新高。違法者吐出不法利得達18.78億美元,罰款9.28億美元;禁止82個違法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或主管;停止276家公司發行證券。

2012年度該會提交734個違法案,其中150個為國家優先案,代表執法處最重要也是最複雜的案子, 比上一年度增加30%。該處獲得31億美元罰款及吐回的不法利得,並禁止若干人在證券業任職。

對內線交易違法行為,證交會非常注意。2010-2012三個年度共提出168個違法案,將近400個個人及機構被起訴,比過去任何三年期間還多,追回不法利益超過6億美元。違法的人有財務專家、對沖基金經理、公司內部人員以及律師,他們非法利用內線消息而交易獲利,違反資本市場的誠信與公平原則。

證交會也鼓勵告密者(whistleblower)揭發財務及證券方面的違法行為,如果將違法者定罪,則告密者能獲得獎金。最近證交會頒給一名告密者高達1千400萬美元的獎金,以獎賞其行為使證交會得以追回投資人的大額損失。
證交會的執法案例:

一、美國兩大房地產貸款公司房地美與房利美(Freddie Mac/Fannie Mae)前高階主管案
房利美和房地美是美國政府支持的兩大房屋貸款公司,在2008年金融海嘯前大幅擴充二級房貸市場業務。房利美(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FNMA,俗稱Fannie Mae)與房地美(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FHLMC,俗稱Freddie Mac),總部都在美國首都華府地區。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兩個公司因為風險投資遭受巨額損失,其主管機構聯邦房屋金融署(Federal Housing Finance Agency)宣佈接管,政府並釋放1880億美元紓困。2010年兩個機構的股票從紐約證交所除名。
2011年12月證交會起訴房利美與房地美的六名前任高階主管從事證券詐欺。證管會認為這些人事前知情還核准誤導陳述,即使在房屋抵押泡沫高峰時期,仍然宣稱公司對次貸的持有度很低。

二、NASDAQ那斯達克(店頭市場)案
那斯達克最初由那斯達(NASD,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全國證券經紀商協會)設立,是全世界最大的股票市場之一,屬於店頭市場(OTC)。
2013年5月,證交會起訴那斯達克在臉書公司首次公開募股及次級市場交易過程中,由於系統故障及決策失誤造成臉書股票交易不順暢,導致臉書股票首日開始交易時間延遲了半個小時,交易開始三個多小時後,投資者仍不清楚是否已完成交易,而那斯達克還因為操作不當反而獲利1千多萬美元。那斯達克同意被罰款1千萬美元,是交易所被罰款最高的一次。稍早於2008年12月證交會也起訴那斯達克前任主席伯納德•馬多夫(Bernard Madoff)從事龐茲騙局,讓投資人損失數百億美元,馬多夫後被判刑150年監禁。

三、芝加哥選擇權交易所(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 CBOE) 案
CBOE是美國最大的選擇權交易所,每年有超過10億的交易契約,提供2,000多家公司、22種股票指數及140種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 的選擇權。CBOE也是一個自我監管的機構,有義務執行聯邦證券法以及自己頒佈的規定來規範其會員公司的交易行為。2013年6月證交會控訴CBOE及旗下一個附屬單位,作為一個自我監管的機構,在監管及法規遵循方面有幾個系統性的缺失,包括執行,甚至充分瞭解防止濫用證券賣空交易(short selling)的規定。CBOE同意被罰款6百萬美元,並實施補救措施。

四、內線交易案
2013年4月證交會起訴斯考特•倫敦(Scott London)從事內線交易獲利。倫敦是全世界最大的會計公司之一KPMG的高級主管。他經常提供KPMG的客戶有關盈利及公司合併的內線消息給珠寶商博來•蕭(Bryan Shaw),讓蕭從股票交易中獲得不法利得超過120萬美元,蕭則回報以至少5萬美元現金及價值數萬美元的鑽錶與珠寶等物品。在倫敦受到證交會的調查後,加州司法單位也同時以刑法起訴倫敦。

借鑒與建議

美國證交會執法之認真,不管是哪個單位或個人、大銀行或證券交易所,只要觸法被發現,證交會的律師及執法人員甚或聯邦調查局都會認真調查並將違法者起訴,交由證交會內部的行政法官或法院審理。證交會有這權柄是法律賦予的獨立權。我們看到連那斯達克及芝加哥選擇權交易所這種機構(在其他國家大都是半官方或官方的機構),只要發現違法,就繩之於法,這是美國司法獨立值得台灣學習的地方。

台灣的證券期貨局屬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政府內閣部門的三級機構(金管會之下的一個局級單位)。而大陸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則是直屬國務院的正部級單位,擁有相對較多的權力及監管資源。
有關裁罰的案件,台灣證期局只公佈過去兩年的資料,之前的則從網站刪除,在資料處理上實為不妥,也不利於作學術研究。2013年1月到10月,有四次重大裁罰案件,87項裁罰案,73項違反股權股務處分定期上網公告案件,但尚未見到對大公司或內線交易的裁罰案件。

證期局相當努力於監管作業,但受限於屬於三級行政單位,人力資源相對缺乏,多半只對證券行業違規行為裁罰,而非起訴,如有重大違法案件,則需送交司法部門進行起訴及審判工作,曠日費時。例如台灣的證券市場內線交易非常嚴重,但幾乎很少有如美國的證交會有權力及人力來辦案,而且即使發現內線交易,仍需移交給檢調單位,使效率減低,因內線交易而判刑的非常少,因此台灣的證券市場仍然未能達到國際資本市場的標準。由於證期局位階低,比較少可能如美國證交會敢去觸碰大人物或國營大機構。反觀大陸證監會內設稽查總隊,人力較為充沛,對內線交易的裁罰相當多。

個人建議提高台灣證期局的位階成為獨立單位,或和中國大陸一樣,是部級單位,並且除了法務(律師)人員外,也有行政法官,如有違法行為,則可以獨立辦案及與司法機構共同辦案。若是此議因體制所限而不易實現,亦可考慮將金管會的九席委員(含主委及兩位副主委)中,保留四席當然委員給四大局長(證期、銀行、保險及檢查),則位階與獨立性自然提高,如此暫時不必修法,即可立刻產生增強台灣的資本市場與國際市場真正接軌,以及保護投資人的權益的效果。

最後提到金融倫理的議題。公平正義及誠實正直是聖經多處教導的原則,而政府的存在目的在賞善罰惡(羅馬書13:3,彼前2:13-14 等 )。看到美國證交會的執法情況,表示每年還是有少數個人及公司違法玩法,不過大多數的金融從業人員(及法律專業)都遵循專業倫理的規範,部分原因在於倫理教育。在美國,財金方面的證照考試如會計師(CPA)、財務規畫師(CFP)、財金分析師(CFA)及投資顧問等,金融倫理都佔至少十分之一的考試內容,目的在提醒金融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國家相關的金融法令,在資本市場上公平競爭,以客戶利益及雇主利益為優先來保護投資人的權益。國內對金融人員的倫理教育相對欠缺(很少大學商學院開設金融倫理的課程)。而證照考試偏重金融法規,但與金融倫理仍然是很不同的。金融法規經常在變化,等到從業之後再來學習還來得及,但金融或企業倫理有如基本功,如能在考試或在學時教導,效果比較大。因此在此也建議國內金融方面的證照考試也要加入金融倫理的科目,並帶動大學商學院開設金融倫理的課程。

(作者為國立東華大學榮譽教授,擁有美國財金分析師證照,曾任世界銀行資深經濟專家及台灣中央銀行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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