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基督徒的行動與信念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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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野205期】2017年1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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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年出刊
本期目錄:

翻過那暗黑的山嶺——《二二八關懷雜誌》合訂本再版

川普的衝擊

台灣轉型正義未竟之路

再思領袖的濫權

打開天窗



 

曠野反思再思領袖的濫權

◆胡志偉

回顧歷史,再看現今教會界的醜聞,如新加坡康希牧師挪用教會款項等,或若干堂會因為在位領袖(教牧或長執)弄權而帶來堂會的虧損。

本質上,權力是中性的,有善也有惡,有創造的能力,也有毀壞的力量。一切權力皆源自神,教會領袖並非權力的擁有者,只是受託於特定堂會內行使受從上而來(宗派)或從下而來(會眾)賦予的權力。

權來自何方?

權力與領導力並非同一事物,權力可理解為某種影響別人行動的能力,成功的領導就是跟隨者樂意把本身的權力或「決策權」交予領袖,於是領袖被賦予信任來行使權力。

一般而言,權力有來自領袖的個人特質,如魅力、知識、品格或靈命等,也有來自其職分,如堂主任、長老、執事等。基本上,權力的運用如同「交易」,而「領導權」乃來自追隨者信任而賦權。牧師職分的確立,賦予了他/她於堂會禮儀行使「主禮」的權力。當教牧不計較個人得失,盡心竭力服侍有需要的會眾,於是這些被牧養的會眾樂意信任與追隨,牧者在這些會眾中就享有其辛勞服侍而來的權力。

位高權不重?

作為主任牧師,無論個人喜歡與否,同工或會眾通常期望他/她能恰當而合宜地運用所賦予的權力。有些堂主任對「用權」存有戒心,甚至認為「棄權」更為屬靈,誰知後果是同工與會眾感到無所適從,不知是誰可以「說了算」?
保羅•雷蒙比斯利─默里(Paul Beasley-Murray, 新約學者,1944-) 看教會領導之道不在於權力如何運用,乃在於「信任的關係之內」行使權力。行使權力的教牧,毋須扮作 CEO或獨裁者,乃是按其領受的召命,在分配的職分上,行使耶穌交付的權力。

有權者問責?

教牧倘若缺少了會眾的信任,其權力的運用很可能是「有名無實」;另一方面,教牧倘若得著會眾的充分信任,卻沒有獨立而有實權的機制,則容易產生「濫權」現象。華人教會領袖要有足夠的發展空間,可以得著賦權;同樣要有合適的機制,防止濫權,兩方面的平衡,是教會必須具備的。
歐美教會討論「濫權」課題,較多是在「性侵犯」層面,保羅•雷蒙比斯利─默里於1995年曾就「濫權」課題於英國教會進行調查,其報告的結論:「濫權是現今教會的嚴重問題!」「加拿大福音團契」(Evangelical Fellowship of Canada) 於1996年針對堂會工作者(包括教牧在內) 發出指引文件,預防濫權,帶來性侵犯或其他不適當的行為。當牧者濫權時,就會有意或無意地向異性或同性作出侵犯或不恰當的行為。亞洲教牧如趙鏞基牧師(韓國)、康希牧師(新加坡)、陳公亮牧師(台灣)等把堂會公款當作私產,可按個人心意來調配處理,就是令人遺憾的實例。

心理治療師 Len Sperry指出,若干教會領袖出現「性格障礙」(personality disorder),如自戀、偏執、強迫、消極攻擊等,再配合堂會的固有結構與文化,就容易造成「職事的損害」(ministry impairment),對其牧養的群體帶來困擾與傷害。有些個案反映,越是價值保守的信仰群體,這些群體甚為重視聖潔的生活,強調與世俗對立的價值,容易產生縱容領袖濫權的機會。一些追求靈恩的堂會,由於堂會文化不看重機制與章程,領袖就以其個人魅力等同「恩膏」,不受任何約制,又不向任何領導層負責,於是濫權的可能性就大增。

避免領袖濫權,堂會或機構領導層需要建立一套客觀的組織運作、章程或受薪同工的合約等,防止權力被濫用的可能。人是高於制度的,但任何人宣稱不受制度章程的約制,任意而行,則遲早會導致「濫權」。香港也有若干機構,機構的受薪總幹事竟同時為董事會的主席,集權力於一身,這些機構遲早會出問題,因為董事會的作用,就是有效防止任何領袖會有濫權的危險,而董事會一旦淪為橡皮圖章,就失掉了其重要功能之一。

結語

當領袖擁有權力越大,試探越大,合適的監管就是防止濫權的機制。領袖要有自省,身旁有可信任、可進言的同工,合情合理合序地運用權力,來成就國度使命!

(本文得允轉載自香港教會網站,作者為〈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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